立法院議場外觀。〔資料圖片〕
【天亞社.台北訊】主管宗教事務的內政部再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首提未來宗教團體將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但台灣天主教認為這未能配合教會的聖統制架構。而第五度提出的草案,將仍要面對漫長和崎嶇的立法過程。
內政部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及宗教界之意見,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之財團和以人為集合之社會團體外,創設兼具人與財產之「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之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這次重新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從《憲法》保障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製度,選擇依本法成立「宗教法人」。
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對天亞社說:「《宗教團體法》的主要用意是儘量給予各宗教團體高度的信仰自由、自主權和管理權。在這大前題下,主教團是積極配合內政部,而主教團秘書長本人是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意見諮詢會』的成員之一。」
但他同時指出,由於其他宗教團體的組織與天主教的聖統制截然不同,故內政部無法只考慮或採納天主教的意見。這也意味著,此立法過程將會漫長、崎嶇,有意料不到的轉變或發展。
針對宗教團體財務公開化問題,陳神父透露:「『宗教團體法草案意見諮詢會』全體成員,為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基本上都同意宗教團體的財務管理和帳目明朗化,對捐款人有所交帶,尤其是募款為賑災、建設宗教建築物時更重要。」
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相關問題,新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宗教法人」對外募集財物,也應將提供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公信。
對於天主教團體是否需要變更為新的「宗教法人」,陳神父認為,「宗教法人」立案或登記的宗教團體是不論大小、信仰內容。台灣七個教區及主教團,已是財團法人登記的宗教法人,所以不需要改。
《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分別於二零零一年、零二、零五及零八年送請立法院審議都未通過。五月七日公布的新草案已是第五度版本。
據台灣《自由時報》報道,佛教的一些團體也就草案表達了意見。慈濟基金會表示︰「制度未完備確立前,慈濟尚無具體看法,但一切尊重法制、尊重製度。」南投中台禪寺副住持見允法師則表示,目前法令還在研議階段,盼政府尊重國內宗教多元特性,廣納多方意見。佛教法鼓山也表示,不論政策如何修正,法鼓山都會依照法令配合執行。
另外,台北城市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教授江燦騰指出,這次的草案內容,有兩個變動較具意義,首先,政府看見民意,取消了國有土地可以讓宗教團體優先承租甚或買賣的相關規定條文,減少宗教團體租購土地,卻再變更為建地等沉痾。
此外,草案也特別加強對宗教團體財務的透明化要求,以往寺廟黑帳、甚至慈善分配被個人不當挪用等問題,終於有機會可改善、加強社會監督。
經內政部統計,至去年為止,台灣主要宗教類別有廿一個,世界性宗教有七個:佛教、道教、猶太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正教會。
可考證之創教年代達五十年以上,源自中國大陸或台灣之宗教有六個:三一教(夏教)、理教、一貫道、先天救教(世界紅卍字會)、天德聖教、軒轅教;而源自世界各地宗教有六個: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摩門教)、 天理教、 巴哈伊教、統一教、山達基、真光教團。在台組織發展達一定規模的宗教有兩個:天帝教、彌勒大道。
另外,在二零一三年,全台有一萬五千多座教堂和教會,一百五十八萬教徒;以及一萬二千多座寺、廟、宮和約九十八萬信徒。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