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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原訴人陳凌與呂欣潔[中間]在法院外講話。

  【天亞社.台北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日(四月八日)開庭審理,去年一對女同性戀伴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的訴訟案。法官再度拒絕這項同性婚姻登記,但鼓勵兩人遞交釋憲理由書,再由法院聲請釋憲。

  去年的七夕情人節前夕(八月一日),主張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三十對同性伴侶,一起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果全遭拒絕,其中陳凌與呂欣潔等三對同志情侶向北市府提起訴願都被駁回,因此分別提出行政訴訟。

  輔仁聖博敏神學院人文倫理中心研究員齊明對天亞社說,行政法院法官主動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大法官應該會接受呈請。原因有二:一是這個議題已經在國內外喧鬧多年,也牽涉人權的問題;二是由行政法庭法官呈請釋憲案,通常會被接受。

  他認為,大法官不會改變現時的婚姻制度,但對於是否增加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制定同性伴侶法律,就需要等大法官會議決定了。

  她們向法官畢乃俊表示,除了家人,對方是自己最重要的人,也最了解自己的人。她們的生活和一般情侶及夫妻無異,既然沒人質疑異性戀,剝奪異性戀權利,同志也該享同樣待遇。

  代表戶政事務所出庭的人員指出,現行法定婚姻制度仍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公務員只能依法行政。
  法務部長羅瑩雪三月十二日在立法院答覆婚姻平權草案目前進度時表示,法務部傾向參照德國提出「同性伴侶制度」,而非同性婚姻,但同時表示草案具體時程,在本屆立委任期結束前「很難完成」。

  她解釋,法務部針對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以兩部分處理,醫療權等不必修法的部分,現在會同相關單位處理;至於修法部分,法務部將參照德國的制度,建立本地同性伴侶相關法律。

  堅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在三月底提出《同運不敢告訴你的真相:現行法律不但允許同性伴侶成家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的聲明裡表示,民法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當同性伴侶依法取得家屬地位後,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同性伴侶如能舉證其為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的家屬,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的免稅額。

  聲明強調,戶籍法第三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此規定已允許同性情侶以登記為一戶的方式成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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